新疆煤炭清洁转化与化工过程自治区重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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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新疆煤炭清洁转化与化工过程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凡为本实验室成员(老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等),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1、凡本实验室成员,必须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前需登记,危险性仪器在使用时须有人值守,确须短时离开,必须交接给协助值班人员,并办理协助值班手续。

2、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药品的管理,分类存放,使用时应进行称量登记,用后及时放回原处;

3、坚持“安全第一,整洁高效”原则,实行安全卫生责任人制度和安全卫生排班制度,责任明确。保持实验室门窗透明,不得遮贴;

4、凡进入本室人员,必须首先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告知水、电、气和灭火器的位置,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5、实验室内禁止明火反应,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

6、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秩序和清洁,废液及时装入相应的废液桶,严禁乱倒,及时回收或处理。实验室内不准烘烤、烧煮食物,不准喝酒、嬉笑、打闹、蹦跳等。未经批准,严禁在实验室过夜,不允许带他人进入实验室;

7、妥善管好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若有遗失,及时报告老师;

8、每日安全值班人员须保证最后离开实验室者,应负责关闭水、电、门、窗。

新疆煤炭清洁转化与化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